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省直單位黨建工作和群團工作的指導,促進學習交流和聯動互動,推動和規范黨建工作協作組健康運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協作組工作要積極探索創新,注重縱向銜接聯動和橫向交流協同,著力打造有利于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的有效工作平臺,全面活躍省直單位黨建工作,整體提升省直單位黨建工作科學化水平。
第二章 組 成
第三條 協作組劃分的原則:
(一)堅持優勢互補、資源整合、相互促進的原則,把黨組織關系隸屬省直機關工委管理的省直單位黨組織劃分為若干協作組開展活動。省直機關工委可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協作組組成單位適時進行調整。
(二)堅持黨群工作一體化原則,按照黨建帶群建、群團服務黨建、黨群共爭共創的要求,省直單位工、青、婦片區的劃分與協作組的劃分相銜接,統籌機關黨建和群團工作協調開展。
第四條 每個協作組設1個組長單位、2個副組長單位,由各協作組組成單位協商或選舉產生,報省直機關工委審定。組長、副組長單位也可由省直機關工委推薦提名,經本單位同意并征求所在組組成單位意見后確定。
組長、副組長分別由組長、副組長單位的相關領導同志擔任。如組長由組長單位機關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的,可設常務副組長1名,由組長單位專職副書記擔任。組長和副組長單位(含組長、常務副組長、副組長)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職 責
第五條 協作組是省直各單位黨組織按一定規模劃分組成的活動平臺,是省直機關工委與省直各單位黨組織以及省直各單位黨組織相互之間加強聯系、溝通、協作的橋梁和紐帶,是省直機關工委加強和創新省直機關黨建工作的有力抓手。協作組的職責任務: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的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直機關工委的有關決議、決定,按照省直機關工委的統一部署,協助抓好各項工作落實;
(二)加強工作交流,總結、推廣省直單位黨建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
(三)組織開展專題調研、課題研討等活動,探討省直單位黨建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研究新形勢下加強和創新機關黨建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
(四)組織現場觀摩和參觀考察,拓寬黨建工作視野;
(五)收集反映各單位黨群工作的情況、意見和建議;
(六)對省直機關工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完成省直機關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協作組組長的工作職責:
(一)按照省直機關工委年度工作安排,結合實際,主持制定協作組工作計劃;
(二)定期召集協作組會議,組織開展活動;
(三)參加省直機關工委召開的協作組組長會議,總結匯報協作組工作;
(四)協調、組織組成單位完成省直機關工委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五)收集、反饋組成單位對省直機關工委工作和機關黨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監管協作組經費收支。
第七條 協作組組成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成單位的權利:參加協作組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對協作組活動安排提出意見和建議;推選本協作組組長。
(二)組成單位的義務:遵守協作組制度;執行協作組會議作出的決議;承擔和完成協作組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協作組的活動方式:
(一)召開協作組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二)組織協作組活動。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按照優勢互補、富有創意、務實管用、促進工作的原則,以學習培訓、交流研討、課題調研、參觀考察、知識競賽、演講比賽、技能競賽、文體活動等形式進行,組成單位可根據各自條件單獨或聯合承辦各類協作組活動。
(三)適當開展協作組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省直機關工委對各協作組開展活動和完成省直機關工委交辦協作組工作的情況,每半年召開一次協作組組長會議進行總結交流。每年年底召開協作組組長會議,聽取年度工作情況匯報,書面審查工作總結、工作計劃、經費使用報告。
第十條 協作組在省直機關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協作組工作的指導由省直機關工委書記負總責,省直機關工委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省直機關工委辦公室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為加強對協作組工作的具體指導,建立省直機關工委領導和部門分片聯系協作組制度。省直機關工委領導和部門分片聯系協作組定期輪換調整。抽調省直機關工委干部和組長單位專職黨務干部在各協作組設聯絡員。
第十一條 分片聯系要著力提高各協作組組成單位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積極性、主動性,寓服務于指導之中。分片聯系的主要職責:
(一)參加協作組及組成單位有關會議及活動,對所聯系的協作組工作及組成單位機關黨群工作進行指導;
(二)監督檢查所聯系的協作組組成單位年度機關黨建工作和專項任務落實情況;
(三)聽取協作組對省直機關工委及機關黨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有關困難和問題;
(四)發現和培育典型。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二條 協作組的經費來源和使用范圍:
(一)經費來源:省直機關工委下撥的有關專項經費、各協作組自籌經費。
(二)經費使用范圍:協作組組織的工作部署、座談交流、理論研討等會議費支出;因協作組工作需要購買的學習教育資料支出;以協作組為單位開展的學習比賽、文體活動及相關費用支出。
協作組經費開支不能違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得用于購買固定資產,不允許以召開會議名義報銷住宿費、餐費、接待費、出租小汽車發票,不允許以任何形式違規發放交通補貼及其他一切個人補貼。
第十三條 經費管理:
(一)協作組活動經費原則上存放在協作組組長單位財務賬戶,由組長單位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并對資金的安全負責,要指定專人管理,且專賬核算;
(二)經費支出實行協作組組長、副組長單位聯簽聯審制度;超過5萬元的支出事項,必須經協作組成員單位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經費監督:
(一)每年2月份底前,協作組組長、副組長單位要協商制定協作組下一年度經費開支預算和前一年度支出決算,報送省直機關工委辦公室,并通報成員單位。
(二)省直機關工委要定期對各協作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費存放單位改變時,應請有關部門對經費進行必要的審計。
(三)應按照省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向省直機關工委和省財政廳報送有關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省直機關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協作組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征得組成單位同意,制訂本協作組的會議、經費、管理、考評、考勤和開展活動的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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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共廣東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編輯:鐘婷 陳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