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
黨的十九大審議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共作出107處修改,其中不少內容與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密切相關。字斟句酌的改動背后,是五年來全面從嚴治黨和紀委監督執紀問責豐富實踐探索的高度凝結,更是新時代賦予紀律檢查機關的神圣使命。
定位更清晰,責任更重大
黨章修正案在表述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任務時,明確紀委“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這是對紀委主要任務的重大完善,對職能、使命和作用的進一步拓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成效卓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的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增加“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紀委不僅要繼續抓好正風肅紀、反腐懲貪,更要從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強保證的高度,聚焦黨的領導、黨的建設,緊緊圍繞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反腐敗斗爭發揮職能作用,真正把全面從嚴的要求貫穿于黨的建設各方面、全過程。
在完善主要任務的同時,黨章修正案明確規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其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這雖然是黨章中的新表述,在實踐中卻并不陌生。
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黨章規定了紀委的3項主要任務和5項經常性工作,概括起來,就是監督執紀問責。2016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與2003年頒布的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對于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的表述相比,一字之變,反映了實踐的發展和認識的深化,凸顯出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
“把紀委的定位、任務、職責特別是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寫入黨章,體現了黨中央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高度重視、對五年來工作的充分肯定。”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央紀委監察部特邀監察員馬懷德認為,這些補充和完善對紀律檢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賦予了更為重大的政治責任。
“黨章修改進一步明確紀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責定位,進一步突出主責主業,強化使命、壓實責任。”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金曉東說。
要求更具體,指引更明確
此次黨章修改,一大亮點就是在總綱中調整充實了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將政治建設、紀律建設納入其中,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同時,增寫了堅持從嚴管黨治黨的基本要求,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的基本要求從4項擴展為5項。“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傳遞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明確信號,也為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具體怎么做?如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從黨章修正案的新規定、新表述中不難找到答案。
例如,圍繞紀委的職責,黨章修正案將“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調整為“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增加“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等等。
這一系列調整,正是對紀委經常性工作任務的進一步明確和充實。紀委作為黨內專責監督機關,不僅包括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也包括對黨組織的監督,而抓早抓小、開展問責等自然是題中應有之義。
黨的紀律一章中同樣如此。黨章修正案明確列出“六項紀律”;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后增加“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求;明確提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并將“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作為“必須開除黨籍”的適用情形。
這些“變化”,在五年來管黨治黨實踐中都能找到蹤跡。
以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為例,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紀委把紀律挺在前面,強化日常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給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已經成為執紀工作的大多數,有效防止了黨員干部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為修改黨章、固化經驗提供了實踐基礎。
“新的具體規定吸收了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建設和紀檢體制改革的實踐成果,成為今后開展工作的‘指揮棒’。”四川省成都市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副主任屈鈺舉例說,按照黨章要求,工作中要進一步運用好“四種形態”,尤其要在第一種形態上下功夫,體現嚴管就是厚愛、治病為了救人。
程序更規范,保障更有力
黨章修正案中,涉及紀律檢查工作的程序性新規定并不鮮見。
在黨的紀律一章中,補充了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程序規定。這一調整,一方面規范了給以黨紀輕處分的權限,填補了此前缺少相關程序規定的空白,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執紀原則。
不僅僅是黨紀輕處分,在黨紀重處分、執紀審查的程序性規定上,黨章修正案都作出了調整和充實。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從中得以凸顯。
如,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要求“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再如,對同級黨委委員需要進行立案檢查的,增加了“向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這一必經程序。
在馬懷德看來,這些調整在體現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體現黨管干部原則的同時,從黨章層面強調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將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自上而下的監督,能夠保證反腐敗斗爭的有效性,克服同級監督存在的一些弊端,為紀委履職提供有力保障。
除完善紀檢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充實執紀審查程序規定外,此次黨章修改還從完善全面派駐機制、落實主體責任等方面為紀律檢查工作提供了“保障”。
如,在實現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全覆蓋的實踐基礎上,在黨的歷史上首次將地方紀委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組寫入黨章,明確派駐紀檢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而不是“可以列席”。這是對十八大以來派駐制度改革成果的固化,也必將推動派駐機構進一步擦亮“探頭”,在黨內監督中發揮更大作用。
再如,黨章修正案規定,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要求黨組“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這就從黨章層面明確了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從黨中央到省市縣黨委,從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到基層黨支部,都要負起主體責任,決不能當甩手掌柜。
“有了黨章‘撐腰’,我們開展工作會更加硬氣。”金曉東說。
馬懷德也認為,黨章修改吸納、固化了不少全面從嚴治黨的好經驗好做法,為紀委履職提供了最基本、最重要的遵循,使紀委開展工作力度更大,效果也一定會更明顯。
“肩上的責任和使命更重了,我們必須不斷提高政治站位,忠誠履行黨章賦予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堅決做到打鐵必須自身硬,才能無愧于黨和人民的信任,無愧于這個新的時代。”屈鈺表示。
?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編輯:鐘婷 陳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