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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自己從審判席執(zhí)行到了被告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執(zhí)行局局長楊賢才罪案剖析

來源 : 廣東省直機關黨建網 發(fā)布日期 : 2012-12-07 0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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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中央紀委、廣東省紀委于始于2007年6月的這場調查,號稱“中國第一執(zhí)行官”的楊賢才現在已經風光退休,懷揣巨額財產,頤養(yǎng)天年。

  然而,人生沒有如果。

  2008年7月,楊賢才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2010年5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0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賢才1996年至2008年春節(ji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3萬余元;對價值1694萬余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全部非法所得。

  審判后,楊賢才在看守所向專案組寫了一份《我的反思》悔罪材料,回顧自己的一生,稱自己“少年饑寒、青年求學、壯年奮斗、老年坐牢”,“無盡的痛思,無盡的悔恨,深深感到自己辜負了黨和人民幾十年的培養(yǎng),辜負了黨組織和領導、同事們的信任”。

  從掌權時的風光,到落馬后的凄涼,這不只是楊賢才一個人的悲哀。如今,再次回溯這名曾被稱為“中國第一執(zhí)行局長”的法官的人生軌跡,或許能給后來者一點警醒。

  魚躍龍門的“中國第一執(zhí)行局長”

  1950年7月楊賢才出生在廣東省普寧市占隴鎮(zhèn)延長埔村一個貧苦的農村家庭,在八個兄弟姐妹中排行第六,家庭以務農為生,他本人靠多方資助才上完高中、大學,是家庭中學歷、工作職務最高的成員。

  1971年6月參加工作,在普寧市氣象局工作4年后,以工農兵學員身份進入中山大學中文系學習,1978年8月被分配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先做文秘內勤,后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被任命為民庭審判員(副處級),1989年任民庭副庭長,1993年任民庭庭長,1997年8月任刑一庭庭長,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任執(zhí)行庭庭長,2002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執(zhí)行局局長,1993年11月起任審判委員會委員,2002年2月起任副巡視員,2007年10月任廣東省高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從貧苦的農村到高級人民法院,從最基層的書記員奮斗到執(zhí)行局局長,從普通文秘到副廳級干部,楊賢才憑借逆境成長的勤奮和敢作敢為的魄力獲得了讓人羨慕的地位。2001年楊賢才主政廣東省高院執(zhí)行局后,曾對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制定了統一管理,對惡意逃債者發(fā)布《限制高消費令》、追究賴債者刑事責任等措施,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一時間,楊賢才成為全國法院系統的明星,被譽為“中國第一執(zhí)行局長”。

  然而隨著名氣和手中權力的不斷增加,楊賢才也逐漸成為許多案件代理律師“公關”的對象。

  點撥港商獲贈600萬元

  法院的判決書中認定,楊賢才受賄最大的一筆是原深圳大景源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黎某送的600萬元港幣。

  黎某原籍廣東潮汕人,后定居香港,成為香港居民。此人多年來一直在廣東和香港兩地經商,旗下公司數家、資產數億。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黎某主要在廣東惠州搞房地產開發(fā),事業(yè)剛剛起步。自從攀上楊賢才后,凡是他在房地產生意上產生的民事糾紛都找楊賢才幫忙。隨著交往的增多和時間的推移,兩人的“情誼”也與日俱增。

  2000年下半年,深圳海懷公司因未按期歸還貸款,被工商銀行深圳某支行起訴至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半年后,南山區(qū)法院決定對在海懷公司名下的一塊約6700平方米的建設用地進行查封并拍賣。消息傳出后,深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陸某由于在海懷公司也有3500萬元債權,故也以對這塊建設用地享有占有權為由對海懷公司提起了民事訴訟。

  2001年1月,深圳市一家拍賣公司根據法院建議,以2159萬余元人民幣對該地進行公開拍賣,這塊土地被深圳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競得。拍賣結束后,陸某以該宗地拍賣價格過低、損害其債權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提出拍賣異議,請求撤銷此次拍賣。不久,省高法下達了停止執(zhí)行拍賣過戶手續(xù)的通知書。

  此時,黎某已在深圳注冊了大景源實業(yè)有限公司,準備搞房地產開發(fā),正因沒有合適位置的土地而犯愁。恰在此時,陸某找上門鼓動其對這塊土地開發(fā)。黎某雖然有心參與其中,但考慮到競爭激烈、拍賣公司又剛拍賣完畢等情況,不敢貿然下定決心。為探明將來省高級法院對該建設用地處理的傾向,他專程到廣州找到楊賢才打探消息。楊賢才告訴黎某:“我建議你目前先不要動,再等等看。”

  2003年初,黎某打電話再次向楊賢才了解省高法對撤銷這塊土地拍賣的進展情況,楊賢才直言不諱:“高法已開會研究過此案,決定撤銷拍賣,裁定書很快就會下發(fā)。下一步你可以考慮參與這塊土地的開發(fā)了。”在電話里,身為執(zhí)行局局長的楊賢才為使黎某能順利取得這塊土地,為黎某出謀劃策,將如何取得這塊土地的法律途徑告訴了黎某。


  黎某得到楊賢才提供的確切信息后,馬上找到陸某共同商量對策。兩人商議,以陸某的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欠深圳大景源實業(yè)有限公司4500萬元債權為由,由大景源實業(yè)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陸某的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陸某的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償還所謂的借款4500萬元,制造一起外真內假的訴訟案。他們這樣做的目的,一是使黎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合法介入執(zhí)行案,由局外人變成局內人;二是通過打假官司為黎某下一步取得土地打下基礎。

  他們的這一計謀果然奏效。2003年7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由黎某的大景源實業(yè)有限公司訴陸某的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債務案和陸某的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訴海懷公司的執(zhí)行案并案審理。自此,黎某由案外人如愿介入到此執(zhí)行案中。由于拍賣公司與陸某、黎某分歧較大,在深圳中院不能和解執(zhí)行,深圳中院于2003年底將此案上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申請異地執(zhí)行。廣東省高法執(zhí)行局經合議庭合議后指定該案由廣州鐵路中級法院執(zhí)行。

  但是,黎某卻很希望這個案子能交到他比較熟悉的惠州中院執(zhí)行,于是便找到楊賢才求助。楊賢才為了實現黎某的請求,在未經合議庭再合議的情況下,直接將此案指定到惠州中院執(zhí)行。后在該中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各方于2004年5月達成和解協議,黎某如愿以償獲得這塊土地使用權。

  黎某一波三折取得建設用地,楊賢才的關照功不可沒。2007年初,黎某為感謝楊賢才多年來的幫助,在請楊賢才吃飯時,提出送給楊賢才600萬元港幣,楊賢才欣然接受。

  瘋狂的“中國第一爛尾樓”

  1992年,由香港中誠集團下屬的廣州鵬城房地產公司與廣州城市建設總公司聯合開發(fā)的地處廣州市體育西路的中誠廣場啟動。中誠廣場總建筑面積達23萬平方米,曾一度賣出3萬港元/平方米的天價。1997年,中誠廣場因各種原因導致停工,此樓遂被人稱為“中國第一爛尾樓”。

  2002年上半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進行了債權人登記之后,于10月22日正式對外發(fā)布公告,決定對中誠廣場項目進行整體處理。

  由于項目收購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的,廣州中院在執(zhí)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須首先向廣東省高院報送,再由廣東省高院向最高院匯報;最高院的意見向下傳達也必須先給廣東省高院,再由廣東省高院向廣州中院傳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著上傳下達的作用,而身為廣東省高院執(zhí)行局局長的楊賢才自然是參與其中的關鍵人物。

  不過,該樓并沒有依法拍賣,而是在楊賢才的授意下,被以9.24億元的超低價直接變賣給隸屬于香港佳兆業(yè)集團的兩家無名公司——北京金貿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和廣州駿鵬置業(yè)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廣東峻鵬置業(yè)有限公司因偽造民生銀行票據詐騙案發(fā),公司董事長范某受到公安機關的查處,該公司被法院依法取消了收購資格。另一家參與收購的廣州金貿公司想獨家收購中誠廣場。

  經人介紹,廣州金茂的母公司香港佳兆業(yè)集團控股公司執(zhí)行董事郭某和楊賢才相識,郭某提出請“楊局幫忙”。楊賢才則提出,“中誠廣場項目太大、太復雜,有好多債務交織,不是任何人都能收購的。你要收購,要做到一次性把9.24億收購款劃到法院賬戶上,我們還得逐級打報告,這件事挺麻煩。”

  郭某照辦后,廣州中院向廣東省高級法院執(zhí)行局寫出報告。很快,楊賢才便將這個報告報到了最高院執(zhí)行辦。沒多久,最高院執(zhí)行辦批復同意由金貿公司獨家收購中誠廣場。幾個月后,金貿公司如愿收購了中誠廣場。之后,該公司又將中誠廣場以13億多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了中石化。轉手一倒,金貿公司掙了4億多元。

  事后,為表示感謝,郭某送給楊賢才100萬元港幣。在談到接受郭某這100萬元港幣的心態(tài)時,這位高級法官坦言道:“我支持了郭某收購中誠廣場,起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他是商人賺了不少錢,給我點錢是應該的,所以就收下了。現在想起來,我的品格不高。”

  執(zhí)行官“執(zhí)行”出來的發(fā)財路

  執(zhí)行是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訴訟當事人雖然在審判環(huán)節(jié)勝訴,拿到了人民法院的勝訴判決書,但由于法院的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沒到位,這份勝訴的判決猶如墻上的畫餅,最終有可能只是廢紙一張,這就是俗話所說的“贏了官司輸了地。”楊賢才作為廣東省法院執(zhí)行系統的最高負責人位高權重,自然成為許多利益相關者的“攻關”對象。這對于貪欲日盛的楊賢才來說,正好開辟了一條“生財之路”。現在回過頭來,看看這位“第一執(zhí)行官”的發(fā)財路,你會發(fā)現多么觸目驚心……

  1991年,深圳市盛寶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鎮(zhèn)人民政府、深圳市寶安區(qū)住宅公司、香港佳聯置業(yè)有限公司,聯合開發(fā)深圳市蓮花山莊,產生經濟糾紛。1994年至1995年,蓮花山莊小業(yè)主在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開發(fā)商,判決深圳盛寶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1997年,深圳盛寶實業(yè)有限公司到廣東高院起訴龍崗區(qū)布吉鎮(zhèn)人民政府、香港佳聯置業(yè)有限公司和寶安區(qū)住宅公司,要求劃清責任,承擔10%的責任,深圳盛寶實業(yè)公司經理劉某經人介紹找到楊賢才,求其幫忙,在楊賢才的協調下,廣東高院判決支持了深圳盛寶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訴求。

  1996年,鐵道部第二工程局東莞市第二工程總隊經理黃某因承建東莞市金湖花園的建筑工程,與東莞市金湖花園商住開發(fā)有限公司肖某發(fā)生經濟糾紛而進行民事訴訟,在此案的執(zhí)行過程中,2002年黃某托人找到楊賢才尋求幫助,楊賢才答應并將此案指定到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zhí)行。此案執(zhí)行完畢后,黃某為感謝楊賢才,于2005年底送給楊人民幣10萬元。楊賢才將此款入股于其外甥許楚家的公司。

  1996年,深圳中盛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深圳旅游公司因房地產糾紛進行訴訟,后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但一直未能執(zhí)行。2001年,為使案件盡快得到執(zhí)行,劉某找到楊賢才,在楊賢才幫助協調下,2003年底該案執(zhí)行完畢。2004年底,劉某在深圳一飯店送給楊賢才20萬元人民幣,以示感謝。


  1999年東莞慧谷集團董事長張某在與香港恒富集團合作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中產生糾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裁定張某勝訴。2003年張某為執(zhí)行此案,找到楊賢才求助,楊賢才允諾后,張某送給楊賢才10萬元港幣。楊賢才將此案指定到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由于執(zhí)行不力,楊又將此案指定到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2007年此案執(zhí)行完畢,張某為感謝楊賢才,委托其友廖某送給楊賢才港幣20萬元,楊賢才將此港幣30萬元入股于許楚家的公司。

  1999年,泛華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與深圳國都集團因購房而產生產權糾紛。泛華工程公司勝訴后,此案在執(zhí)行過程中,深圳國都集團的另一債權人深圳市怡和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提出異議,泛華深圳公司總經理林某擔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偏袒怡和公司,為使債權得到執(zhí)行,于2003年托人找到楊賢才請求幫助,楊賢才允諾后,林某送給楊賢才港幣1 0萬元。后在楊賢才的協調下,泛華深圳工程公司取得了房屋產權。楊賢才將此款入股于許楚家的公司。

  2001年初,廣東融通投資有限公司經理紀某代理了廣東省第二建筑公司訴汕頭南方公司工程款保證金執(zhí)行案,為使案件能夠得到順利執(zhí)行,紀某找到楊賢才,在楊賢才的幫助下,將此案指定到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zhí)行并順利的實現了債權。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紀某送給楊賢才人民幣15萬元,以示感謝。后楊賢才將此款入股于許楚家的公司。

  2001年,原廣東百思威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某代理的廣州翠湖山莊債權糾紛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并執(zhí)行,在此案的執(zhí)行過程中,許某找到楊賢才,希望早日執(zhí)行,并在債權分配時給予照顧。楊賢才答應并在執(zhí)行過程中,多次催促主辦法官加快進度。在楊賢才的幫助下,2007年許某的被代理人黃某實現大部分債權,許某得以收取400余萬元的代理費,許某為感謝楊賢才,答應楊賢才裝修房子的時候,送給楊賢才人民幣50萬元,楊同意,并委托許某代其保管(經查從2005年起楊賢才諸多財產由許某保管)。此外1996年至今許某為感謝楊賢才在其代理的案件中給予的照顧,分多次送給楊賢才人民幣共計15萬元,楊賢才已用于家庭日常消費。

  2001年,廣州翠湖山莊債權糾紛案由廣東高院一審并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其最大債權人汕頭建安集團公司(掛靠)黃某為實現其債權,讓其代理律師許某找楊賢才希望早日執(zhí)行,并在債權分配上予以照顧,在楊賢才的幫助下,黃某實現了大部分債權,2007底在許某的介紹下,黃某送給楊賢才人民幣50萬元,楊賢才收受后委托許某保管。

  2002年,深圳商人周某掛靠深圳友航公司與深圳金田公司共同投資開發(fā)金田廣場,后與深圳金田公司發(fā)生糾紛,周某委托其朋友陳某幫忙實現其債權,陳某托人找到楊賢才請求幫助,楊賢才答應并指點周某與深圳金田公司進行仲裁。周某勝訴后,為實現其債權,楊賢才將此案指定到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與其他執(zhí)行案并案執(zhí)行。2006年上半年實現了部分債權后,陳某為感謝楊賢才,送給楊港幣10萬元,楊賢才將此款入股于許楚家的公司。

  2004年羅某在擔任廣東金地集團公司法律顧問期間,因其子公司金泉公司欠深圳市商業(yè)銀行上步支行貸款,被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羅某經人介紹與楊賢才認識,希望幫忙撤銷廣東金地集團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的裁定。2007年4、5月份,在楊賢才幫助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羅某為感謝楊賢才,送給楊賢才人民幣1 0萬元及煙酒。楊賢才將此款入股于許楚家的公司。

  2005年初,廣東融通投資有限公司經理紀某代理了廣東省第二建筑公司訴汕頭南方公司工程款糾紛執(zhí)行案,為使案件能夠得到順利執(zhí)行,紀某找到楊賢才,在楊賢才的幫助下,將此案指定到肇慶鐵路運輸法院執(zhí)行并順利地實現了債權。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紀某送給楊賢才人民幣20萬元,以示感謝。后楊賢才將此款入股于許楚家在深圳所開的公司。

  2006年原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某代理了廣州宏峰投資公司執(zhí)行案,陳某認為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不力,便找到楊賢才尋求幫助,楊賢才答應并按陳某的意圖將此案提級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順利執(zhí)行。2007年初陳某為感謝楊賢才的幫助,送給楊賢才人民幣12萬元,楊將此款入股于許楚家的公司。

  2005年至2007年間,廣東融通投資有限公司經理紀某先后代理了廣州農墾工程公司申請執(zhí)行債權糾紛案、廣東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請執(zhí)行汕頭帝豪大酒店工程款糾紛案及廣東省第四建筑公司申請執(zhí)行廣州新國際公司債權分配案等案件,為保證債權盡快執(zhí)行,紀某找到了其同鄉(xiāng)楊賢才,在楊賢才幫助下,順利的實現了所代理公司的部分債權,為感謝楊,紀某于2006年初將其在廣州市三元里大道投資產業(yè)中20%的股權,折合人民幣232.2萬元,送給楊賢才。2008年4月楊賢才從中分得紅利12萬元人民幣,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楊賢才從中分紅86.6萬元。

  執(zhí)法犯法是最大的腐敗

  楊賢才案件的發(fā)生,暴露了法院隊伍尤其是法院領導干部在教育監(jiān)督和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這其中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既有個人原因,也有體制機制原因,令人警醒和深思。


  (一)理想信念動搖,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扭曲

  魚因貪餌遭鉤系,鳥為銜蟲被網羈。楊賢才等走向違法犯罪道路,個人思想蛻變、免疫力降低是主要原因,為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對他們進行拉攏腐蝕提供可乘之機,使他們在攀比、補償、從眾和僥幸等心理驅使下,逐步滑向腐敗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楊賢才在獄中反思道:“我的一生是少年凄寒、青年求學、壯年奮斗、老年坐牢……回顧自己的經歷,為什么不能把握好自己,而是隨波逐流呢?歸結到一點,就是放松世界觀改造,沒有守住廉潔的底線。第一次收了別人的錢,以后就不能收手。”面對復雜的司法環(huán)境,一些抵制力、辨別力不強的法官在權力、人情等關系困擾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失去信念和信心,甘當他人訴訟博弈中爭取優(yōu)勢地位的籌碼和收買投資的對象,將以權謀私自我粉飾成老鄉(xiāng)之情、朋友之誼,心存僥幸,結果在犯罪泥潭中愈陷愈深。

  利令智昏加速滅亡。楊賢才最終走上政治上的自我毀滅,除緣于他對金錢的貪婪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對法律的藐視和嚴重的僥幸心理。他曾這樣描述自己的瘋狂:“作為一名法官,我曾審理過各種各樣的經濟犯罪案,職業(yè)的特殊性也深知收受賄賂的惡果。但僥幸心理使我對國家對腐敗的打擊視而不驚,未能及時痛下決心停止受賄,從而使我在金錢的欲望中越陷越深”。

  (二)制度存在漏洞,權力運行缺乏規(guī)范

  指定執(zhí)行、提級執(zhí)行,本來是廣東法院為了解決“執(zhí)行難、執(zhí)行亂”問題而出臺的創(chuàng)新之舉,在全國法院享有盛譽,但由于決定權集中在楊賢才等個別人或少數人手里,又缺乏相應的監(jiān)督程序和具體的操作規(guī)則,因而異化為送人情、做交易的特權。對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的請托,只要他愿意,幾乎都能滿足要求。為防止執(zhí)行權過于集中滋生腐敗,省法院推行了執(zhí)行裁決權、實施權和執(zhí)行款物管理分權制衡改革,將委托評估拍賣交由專門的管理部門統一搖珠實施,即便如此,由于許多環(huán)節(jié)缺乏制度規(guī)制,腐敗風險仍然很大。有些當事人和律師反映,一些執(zhí)行人員通過故意拖延確認評估拍賣效力、故意拖延采取財產查詢、控制措施和返還執(zhí)行款物,向當事人撈取好處、索要酬金。

  (三)監(jiān)督制約失位,對“一把手”監(jiān)督難奏效

  權力失去監(jiān)督,就會被濫用,這是一條亙古不變的鐵律。特別是監(jiān)督權,是保障權力正確運行的權力,如果本身缺乏監(jiān)督,同樣有被濫用的危險,而且更容易導致腐敗。廣東省紀委專題調研組以《傾斜的天平》為題,剖析了“11.13”案件案發(fā)原因,認為監(jiān)督制約軟弱乏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有一段這樣評價楊賢才的文字:楊賢才在執(zhí)行局素以“鐵腕”、“霸氣”著稱,他用人唯親,以人劃線,以地劃線,把執(zhí)行局變成自己的“獨立王國”。在討論一些重要案件的時候,他往往是首先發(fā)言,定了調子,其他法官即使有不同意見也被壓制。他與一些律師不正當交往在法院也是公開的“秘密”,個別律師出入其辦公室如律師事務所,甚至公然討論案件,無所避忌,以致執(zhí)行局有的法官說“我們都是在替楊賢才的律師打工。”

  (四)人情關系等傳統文化影響深遠,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當交往問題突出

  楊賢才等并非天生的腐敗分子,在金錢面前也并非全然沒有警惕性,還沒有到“誰的錢都敢收,誰的飯都敢吃,誰的東西都敢拿”的無恥地步。在他所收受的賄賂中,大多都有一個溫情的背景,送錢送物請吃的當事人或律師與他們存在老鄉(xiāng)、同學、朋友等關系,都認為雙方關系很“鐵”,而且多數賄賂是事后以“答謝”為名所送,案件本身又沒有枉法裁判,覺得不會有問題,才逐漸放松了應有的警惕,就像不斷加熱的溫水中的青蛙,在盡享溫情中慢慢失去了辨別、抵制誘惑的能力。

信息來源:廣東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編輯: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