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由廣東省紀委牽頭,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紀檢組、廣州市檢察院組成聯合調查組,對廣州石化原下屬單位中穗公司總經理陳某等人涉嫌的重大經濟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自此一起讓人震驚的腐敗窩案大白天下。
經查,廣石化總廠原副廠長梁某、分公司原副經理劉某、化工銷售廣州分公司原副經理王某等人涉嫌嚴重受賄;廣石化中穗公司原總經理陳某等人涉嫌賬外經營,私設“小金庫”,內外勾結,揮霍、侵吞國有資產。法院審理認定,劉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323.4萬元;梁某收受賄賂人民幣24.89萬元;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09.4908萬元;陳某非法收受他人現金49.7萬元,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8萬元。“11.22”案件,涉及廳級干部3人,處級干部9人,17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給予12人開除黨籍、1人留黨察看處分;給予15人行政開除或因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一場集體參與的貪腐鬧劇
有利益的地方就必定有腐敗滋生的溫床,更何況中石化這樣掌握著緊俏油料資源的國企。
現在回過頭來看廣州石化“11.22”案件,我們會發現這樣一些“窩案”特點:
一是涉案單位多。一條以能源為環扣的利益鏈條上捆綁了廣石化下屬企業和中穗公司聯營企業10多家,還有多家社會企業。一個單位內多人合伙,或領導貪污、挪用,有關人員便群起效尤,“不光你吃肉,我也要喝湯”,結果是辦一案,帶一串,端一窩,甚至是整個管理層全軍覆沒。
二是內外勾結,手段多樣,性質惡劣。因為掌握著市場緊缺的油源,很多人就做起了利用國家公器猛填私囊的美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營油商就說過:“有些人早晚得出事。尤其在鬧油荒的時候,中石油、中石化的油品銷售公司掌握著決定民營加油站生存與否的油源。只有孝敬好這些公司的領導,民企才能生存下去。”
事實上,中穗公司原副經理劉某的落馬恰恰就是因為涉及油品銷售環節收受賄賂等問題。
手握石油調度工作便利的劉某,很清楚“把油批給誰就意味著讓誰賺錢”的“道理”,于是一些“識趣”的不法分子就盯上了這個有縫的蛋。一個有心,一個有意,劉某正是通過將優質油提供給社會人員李某到市場炒賣賺取高額利潤,從中大肆收受好處賄賂。
三是涉案人員多,級別高,文化程度高。涉案人員中,處級以上領導人員有12人,其中不少是年輕的、高學歷的技術干部和管理干部,如劉某、王某等,都是年齡40歲出頭,具有研究生學歷,均在單位擔任重要職務。
大好前途當前,卻被越燒越旺的貪欲迷蒙了眼睛。
四是手段惡劣,影響極壞。中穗公司主要從事的是對外投資和合作經營業務,主要領導采取瞞天過海的手段,先將中穗公司應得的利潤留在合作單位,然后將巨額國有資金進行私分或貪污。
一個并不孤立的違法案例
現在看來,劉某、梁某、王某、陳某等人嚴重違法案件,不是孤立的、偶然的,主要是他們自身的主觀因素,也與一部分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力、監督不力有關。
(一)涉案人員的理想動搖是犯罪的根本動因
1.放松人生觀、世界觀改造,理想信念發生動搖。盡管這些人的作案形式、違紀違法類型有區別,但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在于人生觀、權力觀和價值觀發生了嚴重的扭曲。劉某在分析違法的原因時說:“從深層次分析,歸根到底說明平時未能加強黨性修養,有貪欲,未能用黨性去除貪欲,一旦有合適的氣候就會發酵犯罪。”“盡管當初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但終究還是把持不住。”“自己放松了對世界觀的改造,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權力觀、價值觀,沒有按黨員干部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韓某也說:“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發生了變化,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放松了對黨紀國法的學習,在市場經濟的大海中迷失了方向,追求物質享受的思想增加了,艱苦奮斗的作風減少了,追求個人利益增多了,考慮國家和人民利益減少了。”
2.是非觀念不清,法制意識淡漠。在這些人看來,吃點飯、收點錢、拿點回扣、占點便宜,算不了什么大事。有的以“社會風氣都這樣”來安慰自己、麻痹自己,心存僥幸。韓某說:“總認為在企業收紅包是理所當然,我支持中穗公司工作,中穗公司過年過節給我紅包沒什么錯誤。”劉某也說:“回想當初,法制觀念多么淡薄啊!”王某在《我很后悔》的悔過書中寫道:“我很后悔,因為沒有樹立正確的金錢觀,收了別人的錢,讓國家和企業蒙受了損失,辜負了黨組織多年的教育和培養。”梁某在談到收受8萬元回扣的感受時說:“這些錢屬于回扣性質,國家三令五申不能要,我控制不了他人,也控制不了自己,結果一失足成千古恨。”
(二)企業管理措施失位是犯罪的便利土壤
1.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重要崗位領導干部的教育工作,沒有全部落到實處。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公司對領導干部的黨政教育工作是年年在講,但在如何抓落實、見真效方面還是有不小缺漏,這就導致領導干部思想上出現疲態,能應付就應付,個別領導干部更常常以工作忙為借口,逃避學習。特別是企業抓效益、抓創收是一切工作之重心,學習教育有時候擔心與生產爭時間,在工作安排中不夠理直氣壯;即便參加學習教育的人,也未能做到真正入耳、入腦、入心。
2.制度執行不力。制度是做好各項工作的保證,離開了制度,很多工作就會出軌走樣。反思過去一些工作,在制度的執行中存在態度不夠堅決,執行的力度不夠大的現象。一方面,在遇到工作阻力和困難時,從主觀上存在想繞過去甚至寄予打“擦邊球”的想法。一些不法分子猜摸領導的心思,趁機干起了違法亂紀的勾當。譬如:國家和集團公司三令五申,禁止設立賬外賬、“小金庫”,企業也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并也進行過多次清查,但中穗公司置若罔聞,“小金庫”長期存在,這就是有關禁令執行不力的一個典型例子。另一方面,對制度在企業生產經營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保證作用認識不充分,對犯罪分子的狡猾手段過分低估,制度執行中存在猶豫。譬如:按照領導干部定期交流、輪換崗位制度,應該對陳某進行換崗,但考慮陳某是工作多年的老干部,會經營懂管理,一時既沒有更合適的替換人選也不好安排其工作,在這種考慮下,陳某的任期一拖再拖,導致陳某長達十幾年把持中穗公司,為其違紀違法提供了便利,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3.監督不到位,查處不力。公司陸續實行了扁平化管理,這對提高企業管理效率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扁平化管理隨之帶來了權力的集中。而對部門、重要崗位權力運行情況的監督缺乏深入的研究,更多的是以包代管,以完成目標、任務的好壞論英雄。部門之間甚至是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不嚴謹,計劃、生產、銷售、經營等重要部門之間、“一人一筆”審批和執行等本應相互制衡,但由于機構多次分拆,部門、崗位職責的變化,本應有的部門、崗位間監督制衡功能弱化,中穗公司、銷售、計劃等重要的崗位長期個人說了算,導致了違紀違法人員趁機串通作案,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惡劣影響。二是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是有效有力。事實上,公司黨委較早就對中穗公司和銷售中心的黨風廉政建設的復雜性有所認識,公司一直保留了這兩個單位專職科級干部的紀檢監察員崗位,并一直設專人負責。但是,從崗位的管理上,這兩位紀檢監察員分別直屬于陳某和王某領導,且他們均對產品營銷的方式、渠道等不熟悉,監督工作實際上無法融入。三是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估計不足,查處工作不深入。陳某等在猖狂違紀違法的同時,又將“小金庫”資金以獎勵為名在有關人員中大肆派發,一定程度上騙取了一些干部職工的信任,躲過了組織應有的監督。其實,群眾對中穗公司及陳某的個人問題早有反映,由于反映的問題不很具體,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作深入的刨根問底。
一個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警示
(一)必須加強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
“11.22”案件告訴我們,黨員領導干部一定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要不斷加強世界觀的改造和自身的品德修養,加強理想信仰的教育,努力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權力觀、利益觀。作為企業黨組織必須加強和改善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重要崗位領導干部進行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必須適應新形勢,賦予教育新的內容,不斷提高教育的效果;必須堅持警鐘長鳴,將教育潛移默化于各項工作之中,觸及靈魂;必須重點加強領導干部的普法教育,使廣大干部清楚知道何事可為,何事不能為,什么行為是犯罪,一旦犯罪將受到怎樣的制裁。
(二)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加大制度執行的力度
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11.22”案件告訴我們,必須切實加大制度建設的力度。對涉及人、財、物管理的重要制度要進行定期清理和評估,對于過于粗放的制度要加以細化,對尚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要加以制度化,對已有的制度要不斷根據新的形勢加以充實和完善,使制度做到可行性、可操作性、可控性、可靠性相統一。同時加大制度執行的力度,對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處理。真正做到定好制度,以制度管人。
(三)必須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權力的過分集中和監督約束薄弱,是“11.22”案件發生的客觀原因之一。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必須建立健全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要從監督機制入手,對權力進行分解和合理配置,使集中的權力分散化、隱蔽的權力公開化,形成權力相互制衡的清晰關系。在領導崗位設置上,既要考慮精簡、高效,減少管理層次,也要考慮對重要部門的權力和崗位職能形成縱向和橫向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集中在一個人的身上,出現“一竿子到底”的管理方式,要做到計劃與執行分開,執行與審核、審批分開。同時明確部門及領導的職責權限,規范及公開有關工作程序,防止越級越權及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要強化紀檢監察工作,要健全機構的設置和專兼職紀檢監察員隊伍建設,選對用好紀檢監察干部,要延伸紀委紀檢監察工作的觸角,充分發揮專門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提高紀檢監察能力,切實加大查辦與懲治腐敗的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違紀違法的成本。
信息來源:廣東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編輯: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