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繪圖:簡仁山
廣東5年
查處林業系統
瀆職侵權犯罪180人
各級政府的林業部門擔負著各自所轄區域內的林業生態規劃建設、林業產業指導與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保護等重任,在生態建設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與此同時,林業部門的瀆職犯罪案件也呈現高發之勢,成為了瀆職犯罪的多發領域。
據統計,5年來,廣東省檢察機關共查處林業系統瀆職侵權犯罪180人。此類犯罪主要集中在采伐申報審批、作業設計、采伐許可證發放、伐中監管、木材檢查、林地使用監管和野生動物執法監督等執法環節。嚴重擾亂國家的林業管理秩序,破壞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并對生態建設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
案例 1
連山縣林業局長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2670畝天然闊葉林被砍伐
手握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大權,不思守護好山林,用好權,反而濫用這一權力,為砍伐者提供便利。正是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林業局局長韋家貴的權力濫用造成該縣內2670畝天然闊葉林被砍伐,其中無證砍伐1544畝,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森林資源,影響了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2005年,連山縣小三江鎮某林化廠分別與小三江鎮白暗村和加洞村簽訂了林業承包合同,用于發展高脂松種植,并向連山縣林業局遞交了兩份請示,請求林業局向其發放白暗和加洞(地名)兩處林地的采伐許可證。
接到申請后,時任該縣林業局局長的韋家貴,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正常辦理程序,同意了該林化廠的要求,并由主管林政的副局長莫新綬按批示具體實施。為了執行該批示,莫新綬便吩咐人對兩處林地做伐前設計時故意降低了郁閉度(森林中喬木樹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即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標)。
可是問題沒有那么簡單。該局林政股在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過程中,發現因兩處林地為國家禁止采伐的天然闊葉林,所以林業局也打印不出林木采伐許可證。為完成韋家貴的交辦任務,莫新綬讓人違規用薪炭材指標按人工林程序辦理采伐許可證,辦證員將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林分起源一欄由天然闊葉林改為人工林、樹種改為雜柴,遂對該廠發放了林木采伐許可證。此后,該廠共砍伐林木2670畝。經清遠市林業局鑒定,其所采伐林木中,未領取采伐證的面積有1544畝,采伐蓄積6913立方米,被砍伐的林木中絕大部分為闊葉林,極少數是松樹和杉樹,林地類別為天然次生闊葉林。
不僅如此,韋家貴還濫用職權。2004年底,他主持召開局辦公會議,超越權限,批準某木器廠的申請,同意對該廠生產的膠合板放行費以每件3元的價格收取。但會后,韋家貴在得知該廠經理認為每件3元的價格太高,便與其他局班子成員通電話,決定以每件2.8元(即64.4元/立方米)收取放行費。此舉違反了該縣物價局批準的育林金和更改金140元/立方米的收費標準。除降低價格外,韋還推出了其他“便民措施”,指令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降低實際開出的木材運輸證上放行的數量來收取放行費。據統計,即使按照每件2.8元的價格收費,2005年連山縣林業局也應對該廠應收取放行費118.7萬元,但其實際僅收56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2.6萬元。韋家貴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當然,韋要求降低收費,也并不是無利潤的。經查,其2005年間,曾兩次收取該廠承包人賄賂款共計7000元。
2008年7月14日,清遠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韋家貴立案偵查,并于2009年4月6日由清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清新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判處韋家貴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點評】
連山縣地處粵北山區,森林資源非常豐富,轄區內有筆架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名木繁多,對當地林業部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以韋家貴為首的連山縣林業局領導無視生態保護之神圣職責,無視林木采伐及管理之規定,違規審批,失職瀆職,導致連山縣內2670畝天然闊葉林被砍伐,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森林資源,影響了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韋家貴案件的成功查處,在清遠市林業系統內引起了很大反響,給廣大林業干部敲響了警鐘。
案例 2
林業站站長玩忽職守
186畝林木被濫伐
玩忽職守,對于山林被濫伐的現象坐視不理;借林木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大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調查,近年來,基層林業站作為林業監管的第一道防線,瀆職、受賄行為易發多發。而曾任云浮市云城區林業局高峰林業站站長、河口林業站站長的李明輝便是其中一個例子。其收受賄賂的案值雖不大,但其瀆職行為給國家、人民造成的損失巨大。
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云浮市云城區高峰街道辦某山場的生態公益林被承包者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經林業部門技術鑒定:被濫伐林木面積達186畝,成材林木總蓄積為62.4588立方米,幼樹共33108株。而作為對該山場負有監管職責的高峰林業站,卻沒有認真履行巡護森林、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職責,對轄區內的森林資源疏于監督管理,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查處黃水濫伐林木的行為,造成森林資源被大量砍伐的嚴重后果。時任高峰林業站站長的李明輝,涉嫌玩忽職守罪。
不僅如此,2007年4月至6月間,時任河口林業站站長的李明輝,利用職務之便,乘木材經營者辦理木材經營許可證之機,向當事人收取辦證款項合共26000元。向數人收取煉山押金共9000元,并都占為己有。
2008年6月2日,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貪污罪對李明輝立案偵查,同年8月28日提起公訴。2008年10月8日,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認定李犯上述兩罪,并判處李明輝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點評】
李明輝身為基層林業站負責人,站在林業保護的前線,本應恪盡職守,但其恰恰相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疏于職守,造成林木被濫伐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雖然其收受賄賂的案值雖不大,但其瀆職行為給國家、人民造成的損失巨大。
■鏈接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該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另,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采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毀壞后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