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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

來源 : 廣東省直機關黨建網 發布日期 : 2012-11-29 09: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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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婦女聯合會選舉制度,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婦女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婦女聯合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構,是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鄉鎮、街道、社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由本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三條 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除其派出機構外,必須經過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女性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第五條 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及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的產生,要充分體現婦女群眾的意志。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執委)通過差額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常委)、副主席、主席通過等額選舉產生。

  第六條 婦女代表大會設大會主席團,領導大會期間選舉工作。婦女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由上屆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負責。代表必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確定。

  第二章 代表名額及資格確認

  第七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 代表名額分配原則是按照各地年滿18周歲的婦女人口比例進行分配,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婦女人數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婦女人數。適當考慮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照顧少數民族地區。

  第九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中,專職婦女工作者占代表總數的50%以內,各行各業婦女代表占代表總數的50%以上。其中,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25%以上;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人選,根據代表條件,自下而上通過選舉或協商推薦確定,報大會組織處審核。自婦女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日起,代表資格有效。

  第三章 執委會、常委會名額及組成

  第十一條 各級執行委員會人數、組成分配方案及其產生辦法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確定。

  第十二條 執委的分配原則是按照各地區、部門的婦女人口比例進行分配,適當考慮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照顧少數民族地區。

  第十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中,專職婦女工作者占總數的50%以內,各界婦女占50%以上。其中,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少數民族執委應占總數的10%左右,非中共執委應占總數的20%以上;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中少數民族執委和非中共執委的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候選人,按照執委的條件,通過自下而上協商推薦確定,報本級婦女聯合會領導機構審核,經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充分醞釀討論,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確定執委候選人名單,參加正式選舉。

  第十五 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專兼職)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從執委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由中央和地方有關方面民主協商提名,交全體執委醞釀討論,再由大會主席團根據多數執委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本屆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


  第四章 選區和監票人

  第十六條 選舉時設選區若干,參選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參選人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設流動票箱。

  第十七條 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選人的代表(執委)中推選產生。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在其中提名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建議人選。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監票人建議人選名單經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后提交代表大會(執委會議)通過。已提名的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選舉工作人員由負責選舉工作的部門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九條 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常委、執委的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婦女代表大會選舉執委時,可以采取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直接選舉辦法進行;也可以采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人選,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5%.執行委員會會議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時,采用兩張選票。一張為主席、副主席候選人選票;一張為常務委員候選人選票。一次投票,分別計票。

  第二十條 常委、執委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第二十一條 選舉時,參選人數需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為無效票。

  第二十二條 對選票上的候選人,參選人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棄權。對不贊成者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

  第二十三條 不能寫選票的參選人,可委托不是候選人的其他參選人按照參選人的意志代寫。

  第二十四條 選舉時,根據需要可設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五條 投票結束后,當場打開票箱,清點票數,并由總監票人將選票清點結果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條 選舉時,候選人、另選人獲得贊成票數超過應到參選人的半數始得當選。對得贊成票超過應到參選人半數的被選人按得票數多少依次取足名額。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可以不取足名額。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以反對票少者當選;若反對票也相等時,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增加或減少當選名額。

  第二十七條 投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投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條 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當選的常委、執委按姓氏筆劃為序宣布。

  第二十九條 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因工作需要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時,如執委在選舉期間不能到會參選,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不是候選人的其他參選人代為投票。每一參選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委托投票總數不得超過執委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監督與補選

  第三十條 婦女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對代表提出質疑的,應與有關組織人事部門、監察部門核實。

  第三十一條 代表候選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補選時限為距離大會召開30日以上。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候選人補選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根據本條例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國婦聯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廣東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