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代表會議
黨章第十二條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按照上述規定精神,黨代表會議,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參加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
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符合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在黨代表大會不實行代表常任制情況下,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
2.黨代表會議的職權
黨章第二十條規定:“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黨的地方各級代表會議的職權,黨章沒有作具體規定,原則上可參照執行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主要包括: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等。
3.黨代表會議的組織領導
根據黨章的規定,黨代表會議是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的,所以召開黨代表會議不必設主席團,會議的具體組織領導由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4.黨代表會議與黨代表大會的區別
黨代表會議與黨代表大會的不同之處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是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而黨的代表會議只是在黨的委員會任期內,遇有重要問題需要及時討論決定時,由中央委員會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召集的重要會議。
(2)職權不同。一是黨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黨代表會議沒有這項職權。二是黨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代表會議只能調整和增選部分成員,并有一定數額限制。
(3)開會的領導機構不同。黨代表大會成立大會主席團,作為大會的組織領導機構。黨的代表會議不設主席團,會議的領導由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4)開會時限不同。黨代表大會一般有時限規定。黨代表會議在黨的委員會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沒有時限要求。
(5)代表的產生辦法不同。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由下一級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和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產生。而黨代表會議的代表產生辦法是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按照黨內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經選舉產生。
?
來源:《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二次修訂本)》
編輯:鐘婷 陳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