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與“督查”
“督察”與“督查”頻繁出現在黨政機關會議、文件及新聞報道中。“ 督察”與“督查”一字之差,各自有什么含義,兩者之間又有什么聯系和區別呢?
“督察”與“督查”在黨政機關工作中的使用
實際上,這兩個詞出現在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中已有一些年頭。比如,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將督察作為公安機關的一項專門監督制度規定下來。200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督查”也有類似的用法。比如,2000年2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建立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制度的辦法(試行)》,就使用了“督查”一詞。目前,多數地方和部門的黨政辦公廳(室)設置了督查室、處、科。2016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宣布,將制定政府系統督查方面的行政法規——《行政機關督查工作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督察”與“督查”并用的情況。比如,華北、東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等六個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是環境保護部派出的執法監督機構。這些機構在各自官方網站的“機構介紹”一欄中,都寫上了“受環保部委托,負責所轄區域內環境執法督查工作”,“承辦環境執法后督察工作”等具體職責。也就是說,這些機構的職責既有“督查”,也有“督察”。
“督察”與“督查”的詞義考證
《辭海》《辭源》中都沒有“督察”“督查”的詞目。對于“督”字,《辭海》有三種解釋:一是統率、監督,比如“督軍”“督工”“督察”;還指執監督權的官,比如“總督”“都督”“督郵”。二是觀察、察看,比如《漢書·王褒傳》中“如此則使離婁督繩,公輸削墨”。三是中央、中間,比如《莊子·養生主》中“緣督以為經”,郭象注:“順中以為常也。”
關于“督察”,《古今漢語詞典》中的解釋:一是監督察看。比如《漢書·西域傳上》:“都護督察烏孫、康居諸外國動靜,有變以聞。”二是舊時警察局的職員。比如巴金《還鄉》:“這些喊聲像千軍萬馬一般對著督察的耳朵奔騰過來。督察的臉色馬上變了。”《現代漢語詞典》中對“督察”的解釋:一是監督察看;二是指擔任督察工作的人。《新華字典》將“察”字解釋為仔細看、調查研究,比如“察看”“察核”“觀察”。《說文解字》也提到:“察,復審也。”此外,“察”還可以做形容詞用,意為明顯、精明,比如“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在字典里,“查”除了作姓氏外,僅用作動詞,如“檢查”“調查”“查驗”“查訪”“查閱”等。可以說,“督查”的用法是近些年來伴隨著實踐工作需要而產生的。
結合2016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5年國務院大督查情況通報》中關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的提法,我們可以看出,這里的“督查”實際上就是“督促檢查”之意。再往前追溯,1999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指出:“為增強督促檢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對外工作方便,督促檢查部門的名稱可由黨委靈活確定。”由此看來,“督查”的用法也是淵源有自。
如何把握“督察”與“督查”的用法
雖然“ 督察” 與“ 督查” 都可以指通過調研核實、實地查看、翻閱資料、聽取匯報、詢問答復、分析評估等方式進行監督,但筆者認為這兩個詞在實際工作中還是有所區別的。
關于“督察”,可以有兩種用法。
一是作為動詞。督察的目標是提醒、敦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遵紀守法。督察的對象側重于那些有線索指向、涉嫌違法違規的單位和人員,結果很可能導致約談整改、責任追究等。也就是說,對那些作為被督察對象的單位和人員,督察很有可能帶來“不利”的后果,甚至可能是制裁。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負責督察工作的主體一般是掌握一定權力的機關單位,在很多情況下它們開展工作還需要法律法規的授權。也許正是這些原因,現代漢語中的“警察”“檢察院”“紀檢監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二是“督察”作為名詞,主要是指承擔督察職責的崗位和職務。比如,公安機關的督察就是監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專門崗位,有時候還被人民群眾稱為“管警察的警察”。
關于“督查”,一般僅作動詞用,為督促檢查之意,側重動作和過程,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促進工作開展、任務落實。從結果來看,“督查”既可能導致責任追究,也可能對工作開展得好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獎勵表彰。比如,201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在發出通知要求對全國第二次大督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同時,也發出通報對全國第二次大督查發現的典型經驗做法給予表揚。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領域,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都可以用這一方式促進工作開展、落實上級交辦的任務、推動預定目標的實現。
與時俱進是漢語在傳承文明的同時又保持生機活力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權威辭書尚未對“督察”與“督查”的各自含義和區別作出明確闡釋,說明兩者在用法上還沒有形成相對固定的規則,兩個詞在黨政機關工作中的“混搭”現象也可謂正常。但《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經施行了近20年,《行政機關督查工作辦法》也進入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 這表明“督察”與“督查”逐漸成為行政法規條文上的“關鍵詞”,也就是作為“法言法語”在使用。
兩個詞甚至在將來還有可能因為某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而成為法律用詞,這就需要更加統一規范的使用方法。有關方面似可在目前用法的基礎上,研究形成一個大致統一的習慣性規則,條件成熟時,一些權威辭書再予以收入和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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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秘書工作
編輯:鐘婷 陳炳文